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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强制公证引发争议

伍皓、刘娟 2007-03-26 11:48:33

这样的公证是“自愿”还是强迫——昆明市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引争议

昆明3月25日电日前,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

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此举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四律师上书市政府质疑“强制公证”涉嫌强迫消费

二手房买卖后,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就是平常所说的“产权过户”手续。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局就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在制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时,昆明市房管局曾经把“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的条款写进去,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认为,这一条款没有相关依据,把这一条款拿下了。但昆明市房管局至今依然继续要求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

作为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不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就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寸东认为,对需要办理公证的项目,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房产继承、为分房产设立遗嘱、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才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遗嘱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书,其他情况下,是由买卖双方“自愿”选择是否公证。

蒋天盛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非法给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设置了不必要的义务。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收取,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加重了业主的购房负担,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政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违法,相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审查的义务。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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