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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纠纷多

魏终超 2007-07-27 10:37:47

作为善意第三人

买房利益应予以保护

徐林介绍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过案例中租户要求卖方赔偿30万作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租户并没有损失。而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的理由也不成立,因为这是租户与卖方之间的问题,善意第三人(即买方)的利益应予保护。

由于不交租金已长达3个月,大大超过了原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半个月时间,李小姐自然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租户不退出,也没有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李小姐可以起诉他,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房租并撤离该单位。同时可以申请查封屋内的财产,作为日后拍卖以支付所欠的房租。

律师提醒业主

租户应书面放弃优先权

徐林同时提醒业主,在出售房产时必须让租户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而更好的办法是在租赁合同里面约定,租户在租赁期限内无需通知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买方,为了避免以后受到损害,也要问一下租户是否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而8月1日即将启用的新版居间合同,对于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都给与了提醒和确认,其中第三条就是关于“房地产租约现状”的提醒,所以届时使用新版合同将更有保障。

与此同时,由于在现实交易中,会存在租户有意无意拖延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这时业主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函告知租户即将要以什么价格出售房产,要求他在几天内给与答复,否则就出售房产。这时业主要保留特快专递的票据以及通知的复印件以作为证据。如果租户在给与的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就可以出售房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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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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