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奥一 > 房地产> 房地产资讯> 政策法规
国土资源部:土地出让不得对竞买者设限

刘秀浩 2007-11-05 09:36:38

“定向出让”、“量身定制”等情况或许将不会再发生在公开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将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

不再出现人为限制条件

日前,国土资源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为防止一些地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人为设置条件限制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39号令特别增加了不得对竞买申请人设定限制条件的条款。

3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也就是说,从39号令正式实施的本月开始,新的通过招拍挂途径出让的地块将不再会出现人为的限制性条件,投资者只要符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参与土地的竞买。

定向出让”成过去时

一直以来,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设定限制性条件的情况相当普遍,部分地块的限制条件几乎称得上苛刻。在一些比较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的筛选下,土地出让最终获得者往往在卖地之前就已经浮出水面。

今年上海土地出让6号公告中,虹口区轨道交通枢纽地块要求,竞买人应具有轨道交通枢纽结合商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经历。最终入围的竞买人只有两家———香港的和记黄埔以及本土的长峰地产。

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南汇新场镇20街坊1/3、1/4在挂牌招标书中表示,竞买者必须满足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两个要求,使得最终取得竞买资格的企业只剩下上海徐房集团一家。

>> 1 2 下一页

东方早报

我要评论 【关闭】


 
--- 相关链接 ---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