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奥一 > 房地产> 房地产资讯> 市场动态
税务部门:物业税并非针对房地产市场

2007-11-05 11:27:00

物业税"空转"试点范围扩大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记者联系了首批被纳入试点范围的六省市税务部门,却大多被告知:物业税征收尚没有时间表,而且具体方案还没有下来,因此无法向记者介绍相关情况,仅深圳、南京地税部门的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了物业税"空转"的相关情况。

物业税难抑高房价

深圳地税局副局长章家寿向记者表示,酝酿中的物业税旨在完善税制,并非直接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冷热,目前尚不具备物业税实施的成熟条件,深圳市已进行了两年多的模拟评税试点工作,但现在仍处于研究阶段,还未接到某些媒体所谓的试点城市明年将由"空转"变"实转"的任务。

南京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王火森也告诉记者,南京市是全国第一批六个物业税"空转"试点城市,2004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物业税征收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但物业税牵涉到许多基础数据的收集,也不仅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目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到2008年也不可能完成,估计明年在南京市还无法开征物业税。

章家寿表示,开征物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然趋势,但不能把物业税的开征与近年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情况联系在一起。应该说,不论房地产市场冷热与否,开征物业税都是必然的。现在有观点认为只要开征物业税,房地产市场就会由热变冷。章家寿认为这种看法极不妥当。他表示,即使物业税开征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影响,但它并不能使当前过高的房价增速降下来,因为物业税只是社会财富在分配上的转移,与房地产市场的冷热关系不大。

章家寿表示,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纳税人拥有某项财产就要征税,因为财产税是按照所有权来征收的,不管其使用情况如何。如所有权转移,纳税人也随之转移。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社会富裕程度大幅提升,很多个人和单位都拥有房地产物业,特别是经过住房改革后,个人拥有的物业增加很快,有的人除自住的房屋甚至还拥有多套住房。这就应纳税。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西方早已存在。所以,税务部门有计划开征物业税,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符合当前社会状况,同时对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差距也有一定的作用。

深圳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调研员阮一迅补充道,物业税研究的初衷并非如某些媒体所说是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状况,而是按照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完善税制的要求而进行的。因为现行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法规主要有三个,城市房地产税是1951年出台的,对外资企业适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却分别出台于1986年和1988年,对内资企业适用。这就造成同一块土地,内外资企业税负却不同的奇怪现象,不利企业公平进行市场竞争,所以有必要改革,把三税合一,这是考虑物业税的主要初衷。此外,这三个房地产税收法规是按房地产购入时的原值征税,这也不合理的,因为房屋虽有折旧,但其所在的土地常常是随市价而增值的,按原值征税容易导致企业成本不一,不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 1 2 下一页

经济参考报

我要评论 【关闭】


 
--- 相关链接 ---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