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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导:我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用?

杨潇慧 毛锦伟 2007-11-12 16:09:17

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累计贷款额已突破1000亿元。然而,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细则,依然有不少市民不甚明了。不仅如此,央行今年连续数次加息之后,在住房贷款上,公积金贷款的利差优势进一步体现,如何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公积金,也成了不少购房者关心的话题。

日前,记者走访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目前有关公积金使用的问题,请业内人士进行了详细解答。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公积金贷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举例1】小马家有一套住房,产证上有父母和小马的名字,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今小马打算购置婚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算第一套房吗?首付比例是怎样的?

答:小马这种情况属于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一手房不低于房价的20%,二手房为30%以上。

【举例2】张先生婚前买过一套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婚后准备和妻子再购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请问张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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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网-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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