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罚一到三万元
对于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限制再次申请和罚款等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过程中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或取消轮候资格,将其从轮候册中删除,并予以警告,申请家庭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收回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强制回购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居住期间的租金和利息;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和利息。申请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不得擅自互换、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按期缴纳租金或购房款;在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对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除为满足正常的居住需求外,不得擅自添附、加工或者改变住房布局、结构和规划设计;不得擅自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抵押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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