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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下定“凶宅”反悔 中介有权不退定金

中原 2007-12-03 15:08:26

案例

吴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经中介居间服务,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吴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并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先生从所购房屋的街坊邻居等处了解说该房子“不吉利”。左思右想之后,他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指出上家隐瞒该套房子在一年内连续有两人死亡的重要事实,造成了他的重大误解,以此为由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协商后,卖家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却不同意返还定金。

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和乘人之危。该套房子在一年内连续有两人死亡,而被认为不吉利,这仅仅是一种迷信的说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作为支持,不应当认为是与买卖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因此,不能构成买方对购买该房屋的重大误解。买方对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撤销权,如其要撤销该买卖合同,应当与卖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其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承担该《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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