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婚前预购了房子,婚后才拿到房产证。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于某私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卖给了邻居。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于某及买主告上法庭。近日,李沧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该房屋买卖无效。
2004年6月,于某在青峰路预购了一套房屋。同年9月,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5年9月,于某取得房产证。2007年2月,两人感情出现矛盾,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之间还存在感情,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2007年5月,于某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邻居陈某。王某知道此事后,于今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陈某与于某之间的房产买卖无效。
李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于某虽然在婚前买房,但是实际上得到房产证是在婚后,所以可以认定王某对这套房屋有出资行为,并对房屋贷款有还款行为。因此,该房虽然登记在于某名下,但仍应认定系王某与于某为结婚而购买的共同财产。所以,在王某未明确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被告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属恶意串通,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该房屋的买卖关系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