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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四立遗嘱引发房产纠纷

周国兵 2008/04/08 14:29:28

王老汉为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先后4次到公证处立下遗嘱,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去世后,还是因房产引发了家庭纠纷。

3月底,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4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1980年,王老汉与胡娟(化名)结婚,他们都是再婚。与胡娟结婚前,王老汉的5个子女都已长大成人。2001年,王老汉参加单位的房改分得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第二年,王老汉到乌市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大意是:我现在年事已高,为避免今后因房产引发家庭纠纷,我与老伴胡娟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自愿将房产中属于我的一半产权,在我去世后留给老伴胡娟,其他人无权干涉。

2003年1月,王老汉又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书面声明,撤销了此前所立的遗嘱。当年4月,王老汉又到公证处要求公证遗嘱,这次的遗嘱是老伴胡娟和他一起立的。遗嘱大意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王老汉先去世,房子则由其妻胡娟一人继承;如果胡娟先去世,则由王老汉一人继承,并表明该遗嘱一方无权修改。

2007年2月,王老汉生病住院治疗。当年5月,王老汉突然向胡娟提出离婚,并起诉到了法院,就在当月,王老汉又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在我神志清楚时,特立遗嘱,我去世后,房产中我所享有的权利部分由我儿子一人继承;遗嘱是我自愿所立,无任何人胁迫,其他人一定要尊重我的意愿,在履行时,任何人不得干涉。立完遗嘱的第二个月,王老汉因病去世。

办完王老汉的后事后,他的子女和胡娟开始为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了纠纷。王老汉的子女们认为他们享有房屋的继承权,并拿出公证过的遗嘱。胡娟认为他们的遗嘱是无效的,是王老汉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立的,应按照她和王老汉一起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双方相持不下,最后上了法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王老汉在2003年4月和2007年5月公证的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因为都是公证遗嘱,所以应该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虽然胡娟提出王老汉在2007年5月公证的遗嘱是在其意识不清,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的,但只提供了王老汉的病历证实,而且王老汉的子女都不认可,明显证据不足。

胡娟又提出,王老汉和她在2003年4月所立的遗嘱中明确说明,一方无权修改,所以后面立的遗嘱应该无效。对此,法官说,在2003年立的遗嘱中,王老汉只是处分了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实质上并没有处分属于胡娟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而在最后一份遗嘱中,王老汉也只是对他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作出了处分,所以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最后法院判决,胡娟给付王老汉的儿子房屋一半折价款15万元,房屋归胡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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