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喜欢寻根,但是,对于印花税的来历,却鲜有人去用心考证。现行的许多税收教科书这样对印花税进行定义: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如果对照这个定义,会发现一些非常明显的谬误。
第一,现在的股票交易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投资者在交易时把印花税粘贴在何处?虚拟世界中没有粘贴印花税的地方。不知道是印花税本身在股市被误用了,还是现行教科书对印花税的定义已经与实际脱节?
对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发现同样存在着这个谬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显然,印花税是用来“粘贴”的。假如“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但是,从未听说过有哪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过这种申请,在股票交易时,无论印花税额大小,一律被直接扣缴。
第二,印花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面,附了一个《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其中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财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共计13项,都涉及合同、证照,都符合“贴”印花税这一前提条件,其中并没有股票交易印花税。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也为财政部留了一个自我发挥的空间:“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为“应纳税凭证”,问题是,落脚点仍在于“凭证”上面,以便粘贴,股票印花税在实行电子化交易以后,实际上已经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说得再直接点,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已缺乏足够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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