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属于爷爷的房子,被孙子买了产权并写上自己的名字,爷爷发现后表示孙子所为并未取得他的同意,将孙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据《物权法》宣判孙子同他人签订的购买产权协议无效。
今年七十多岁的马某,曾在沙河口区拥有一套单位分给他的面积为35平方米的二居室住房,马某只享有使用权,承租证的名字是其本人的,他和老伴在此居住。后来,孙子小马的户口也迁到该房,跟老人住在一起。1996年,马某一家住的房子要动迁,拆迁单位在湾家附近为他们一家人安置了一套75平方米的住房。动迁不久,马某的老伴因病去世了,马某就跟孙子小马住在新房里。由于该房是地产房,办理产权需要同社区管理中心和物业达成协议,嫌手续麻烦,老马迟迟没有办理产权。
去年冬天,马某终于决定去办理产权手续时,突然发现办理房子产权的手续上赫然写着孙子的名字。“孙子并没有取得我的同意。”马某遂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孙子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孙子跟社区管理中心、物业签订的产权买卖协议无效。
法庭审理过程中,小马表示,是他交纳的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办理产权是经过马某同意的,而在房子动迁时,自己也是共同居住人,根据动迁政策同样享有一定的面积,因此在马某放弃购买产权的情况下,自己完全有权购买。而马某则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孙子只是为上学方便才将户口迁入住房内,他从未同意孙子购买产权,所以孙子小马同他人签订的购买产权协议无效。
判决
就此事,王金海律师认为,由于放弃产权属于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处分,小马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应当跟自己的爷爷达成书面协议,如果爷爷不能亲自到场,还应当办理公证,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权住房的居住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为专人设定的长期权利,居住权人享有使用、占有的权利。作为他物权,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非经合法途径,所有权人不得对居住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或径行出售他人等的物上请求权。遂判决老马的孙子,同社区管理中心和物业签订的产权买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