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与商品房广告的宣传内容不符,应该怎么办?
律师诊断: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希望有意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与自己就商品房的有关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它并不是一种承诺,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价款、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所以,业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3)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4)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5)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
编辑:吴晓琴